:::
於彈跳視窗觀看:1060526_1.pdf
下載:2017-05-04106050402.odt
主內容區域
文章列表
一、新發生原因申請( 106 年度)
原不合緩召要件(如任職未滿 1 年),自符合緩召申請要件之日(如:任職已滿 1 年、退伍歸鄉)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,其有效期限之核定, 3 款至聘期屆滿當年 12 月 31 日止,如逾期未辦理者,即予視同放棄;俟 107 年度作業期間,再行辦理年度初次申請相關事宜。
二、年度申請案件( 107 年度):
(一)初次申請:凡新發生緩召原因,未依時限於 30 日內申辦者,初次申請者及緩召申請要件(資格)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符合者,應於 106 年 4 月 1 日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止提出申請;其緩召資格... 觀看完整文章
各機關、學校如遇有須退還受贈財物情事時,請注意於退還時除應拍照受贈財物外,亦須留存相關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等證明,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;另如客觀上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或公務禮儀,或與職務執行具有利害關係者,且不排除致贈財物之人有請託等意圖者,請立即妥善保存並通報本室,切勿自行退還或處置,以免爭議。
一、依據 106 年 5 月 2 日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(第 3 次)縣市籌備會會議決議,恢復「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,有具體事實,經服務學校同意者,得申請介聘。」之但書機制。
二、爰上,倘教師符合前開資格有意願申請臺閩介聘者,請務必詳讀臺閩介聘相關規定後,於 106 年 5 月 8 日(星期一)前提出申請,並於前開期限完成志願選填,逾時不予受理。
三、本市國中、國小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分發之新進教師,依當學年度教甄簡章規定辦理。
四、檢附國中、國小介聘他縣市同意書各一份。
